金晨逃逸事故罚款1500元:交通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

金晨因造成他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处以1500元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其驾驶沪FE**95号小型汽车在绍兴柯桥区湖塘街道岭下村公交车站附近发生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金晨逃逸事故罚款1500元:交通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
7日,记者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获悉,金某(驾驶证号3701************28,准驾车型C1)于2025年3月16日15时07分驾驶沪FE**95号小型汽车,在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岭下村公交车站附近发生致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处以1500元罚款。处罚执行方式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加收3%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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